什么是自殺關聯行為
自殺關聯行為是指與自殺行為相關聯的輔助行為,包括勸說他人自殺、幫助他人自殺、欺騙(引起)他人自殺、強迫他人自殺以及相約自殺等行為。
傳統上,對于這類行為的討論習慣于在“教唆、幫助自殺行為”的語境內展開,也即上述各類自殺關聯行為統稱為教唆、幫助自殺行為,并由此展開教唆、幫助自殺行為可罰性以及定罪路徑的探討。
但是并不認同這樣的討論范式,原因有二:
其一,“教唆、幫助自殺”的稱謂易造成概念混淆,使討論陷入誤區。“教唆、幫助自殺”易使人們誤認為該類行為人為共同犯罪理論中的教唆犯和幫助犯。實際上二者并非屬于同一范疇。教唆、幫助自殺的行為人并不是教唆犯或幫助犯。教唆犯、幫助犯教唆或幫助的對象是其他犯罪人,其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服務于其他犯罪行為。而自殺不是犯罪行為,自殺者更不是犯罪人。
其二,“教唆、幫助自殺”的稱謂失之泛泛。所謂教唆自殺行為,是指行為人用慫恿、請求、命令、挑撥、刺激、引誘、指使等方式,唆使他人產生自殺意圖,實施自殺行為。而幫助自殺,是指他人已有自殺意圖,行為人對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勵,使其堅定自殺的意圖,或者在物質上加以幫助,使他人得以實現其自殺意圖。由于“教唆”和“幫助”之下包含了太多的行為類型,而自殺行為又有其特殊性,各類“教唆”、“幫助”自殺行為的性質不同,其是否可以成立犯罪,成立何種罪名不能簡單地以“教唆”、“幫助”兩種情況加以界分。例如,從廣義上講,虛構某種事實欺騙他人,使其自殺也是教唆自殺的一種方式,然而這種欺騙引起他人自殺的行為與單純勸說他人(可能是保守疾病折磨的病人)自殺的行為無論在主觀惡性還是客觀行為方式上都存在質的差異,所以不可籠統的認為教唆自殺行為可罰或者不可罰,應當深入“教唆”、“幫助”自殺行為的內部對自殺關聯行為進行進一步的解構,梳理類型化的行為方式。
以上就是小編對“自殺關聯行為是怎么定義的”這個問題的解答,我們可以看到,在自殺關聯行為的定罪量刑方面,我國的法律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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