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時刻并有2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如果危急時刻過后可以立錄音或書面遺囑時,口頭遺囑無效。關鍵是要證明行為人的口頭遺囑的事實存在。
怎樣的口頭遺囑才是有效地遺囑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其中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如何訂立的遺囑才是有效的呢?
遺囑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只有具備法定條件時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一)遺囑的有效
遺囑的有效是指遺囑具備法定條件,能夠發生法律效力,可以被執行。有效地遺囑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有遺囑能力。
2.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內容合法。
4.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二)遺囑的無效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
5.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
6.在危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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