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后果嚴重的界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虛構的事實,足以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按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此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要件規定得都很明確,對客觀方面要件中的內容也作了的規定: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必須是捏造的和虛構的。即要求“被散布的內的容必須不是客觀存在”,如果散布的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也不構成本罪,而是名譽侵權行為。要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誹謗行為是針對特定人所進行的。
誹謗罪的構成中除了具備以上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但對于什么樣的情況屬于“情節嚴重”,法律和司法的解釋尚沒有作出列舉規定。對于“情節嚴重”,一般理解為是手段惡劣,后果嚴重,影響很壞的情形。
關于手段惡劣,即散布誹謗內容的手段,一種是言的語散布;另一種是用文字散布,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為了達到使誹謗內容傳播得廣,使被誹謗人受打擊大,而采用的手段,應可認定為手段惡劣如在工廠門口、政府門口、菜場門口、職工宿舍樓門口張貼大字報。
關于后果嚴重,如造成被誹謗人自殺、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發生意外事故等等,應可的認定為后果嚴重。關于影響很壞,主要是指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
誹謗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誹謗罪的重要程度就是對于被害人的生活名譽都有很大的影響,在起訴的時候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自己也應該提高警惕了,再遇到類似情況可以更快的處理好。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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