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的設立條件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
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書遺囑
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遺囑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
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市區喪偶獨居的老王有一兒一女。去年7月,老王患病住院,只有女兒一直伺候在病床前,為照顧父親,女兒還辭掉了工作。兩個月后,老王病危,急忙將女兒叫到床邊,口授遺囑,自己的全部財產由女兒繼承,當時有三名醫護人員在場見證。后來經過搶救,老王轉危為安,病情漸消,并于當年11月出院,精神狀況很好。
今年2月,老王遇車禍死亡。兒女處理完喪事后,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女兒認為應當按照老人去年所說的口頭遺囑辦,而兒子認為自己是法定繼承人,也有繼承權,象這種情況遺產該怎樣繼承?
老王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對老王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即由兒女兩人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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