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酒后什么也記不清傷人會不會被判刑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酒后實行犯罪行為的,不屬于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酒后駕駛需承擔什么法律風險
1、行政處罰風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9條規定: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的,暫扣兩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三百元罰款;醉酒后非營運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在廣東省針對酒后駕駛的行政處罰主要就是暫扣駕駛證和罰款兩種(一般不會行政拘留),但似乎很多駕駛員根本不把扣證、罰款當回事,一千五百元的最高罰款,在他們眼里小意思而已,只要酒宴高興,罰點小錢又算得了什么呢?如果說罰點小錢不算什么,那么以下第二項風險就不是小錢了。
2、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的免責風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文規定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我國現行的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為6萬元。現行的商業保險公司推出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險,其保險合同條款中都明確約定駕駛人飲酒駕駛的(包括酒后駕駛喝醉酒駕駛),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可見,由于酒后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將損失數十萬計的保險賠償利益。
3、酒后駕駛的刑事責任風險。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很容易遭受重創的。如果駕駛人在沒有喝酒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重傷的,即使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也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駕駛人是喝酒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重傷,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即使駕駛人對事故承擔的是主要責任(即受害人承擔次要責任),也立即構成交通肇事罪,駕駛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駕駛人除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處罰責任之外,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坐牢。
三、刑事責任能力如何認定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故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只是一種消極判斷。在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于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應同時采用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斷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由精神病醫學專家鑒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員判斷。
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斷精神病人有無責任能力時,除了以精神病醫學專家的鑒定結論為基礎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要注意審查精神病的種類以及程度輕重,因為精神病的種類與程度輕重對于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第二,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鄰右舍調查其言行與精神狀況。第三,要進一步判斷精神病人所實施的行為與其精神病之間有無直接聯系。
(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行為的時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認控制能力,就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反之,如果實施行為的時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認控制能力,該行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應以其實施行為時是否具有責任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偵查、起訴、審判時是否精神正常為標準。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醉酒后什么也記不清傷人會不會判刑”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酒后實行犯罪行為的,不屬于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有哪些分類
2021-03-13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前提是什么
2020-11-11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2021-01-17主債務過期怎么解除抵押權
2021-03-25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有哪些
2020-11-26一方不讓探望子女怎么辦
2020-12-23訴訟離婚程序怎么走
2021-01-01離婚賠償金怎么計算
2020-12-17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義務是什么
2020-12-25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及分析
2021-03-13將勞務分包給自然人是否有效
2020-11-30意外險和交通事故可否重復賠償
2021-01-17法律對產品責任的賠償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11精神病人縱火保險公司需要賠付嗎
2021-03-04旅游費含保險受傷有沒有理賠
2021-03-25船舶沉沒保險人拒付是否合法
2020-12-16投保后投保人可以享有哪些服務
2021-01-29為什么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出質
2021-02-20土地權屬糾紛政府不受理是否可直接提行政訴訟
2020-11-29土地轉讓年限是多久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