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故意傷害罪多久上法庭?
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對于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接下來就是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偵查完結后如果行為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偵查機關會把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如果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才會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后再定下開庭日期。
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表現是什么?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綜上所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違法犯罪行為,構成重傷害的,公安機關會立案,等移送給檢察院后,審查起訴周期是一個月,然后法院開庭審理。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最高可以是危險,一般是針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原則上,故意傷害不判緩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怎么認定?
輕微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是結果加重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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