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成立條件是什么?
所謂非法儲存,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收藏或存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處,如山洞中、他人家里等。不論地點如何,只要屬于非法,就不影響本罪成立。所謂非法,在本罪中是指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進行的有關行為。如果經過有關部門許可,但是由于行為人采用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準的,此時盡管形式合法,其實質仍屬非法,一經查獲的,亦應當以本罪的非法論處。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同時還侵犯國家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現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投放危險物質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由于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其自身具有的危害人身健康的屬性,因此國家歷來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的合理利用(包括生產、運輸、儲存)都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并且在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對開采、生產、運輸、儲存、研制開發和合理利用的主體即單位和個人都有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從事上述行為。這也是出于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
犯罪對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這些危險物質。所謂“毒害性”物質,主要是指能對人或者動物產生毒害的有毒物質。范圍廣泛,包括化學性有毒物質、生物性有毒物質和微生物類有毒物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為。非法買賣核材料是指違反國家對核材料的管制規定,未經國關都門批準,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具體有三種情況:
一是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門的批準而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二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種類而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三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數量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買賣包括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為之一的,即為非法買賣核材料,并不要求行為人既實施了非法購買行為,又實施了非法銷售行為,才成立非法買賣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既有以金錢為交換條件的非法買賣,也有以實物為交換條件的買賣;既有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也有單位之間的非法買賣;還有單位與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如果明知是走私進口的核材料而直接向走私人購買,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購買核材料進行走私出口而賣給走私人核材料,或者在內海、領海收購、販賣核材料,沒有合法證明的,則不構成本罪,應以走私核材料罪論處。
近幾年中,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健全,所以會在各個方面都規范著公民的行為,其中就規定了如果公民非法儲存爆炸物等行為,不僅會給危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給社會的公共治安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當出現了私藏爆炸物等行為后,都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過失爆炸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因為爆炸受到損害應該如何賠償?
是否構成過失爆炸罪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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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育緒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和相關會計、稅法知識,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實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企業法務主管,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工作經歷。自執業以來先后辦理了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尤其精通民商事案件的辦理,長期專注于企業內控管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票據糾紛、證券法與金融法律業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常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深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愿以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執業經驗,為您或您的單位提供專業、周到、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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