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是利害關系人,是不能代書遺囑的,遺囑人妻子代書本人簽名沒有法律效力。
遺囑可以分為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機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機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至于不同形式遺囑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由此可見,在這五中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其他形式的遺囑都不得和公證遺囑相抵觸。
需要注意的是,立遺囑的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立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這樣規定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確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關人假借立遺囑人之手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遺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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