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包老先生有4個子女,老伴在幾年前去世。因老二有肢體殘疾,為了讓其今后的生活更有保障,包老先生到公證處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明確自己百年以后,將自己所有的房屋遺留給老二。2013年,包老先生生病,老三夫婦盡力照顧。包老先生為感激三兒子兒媳對自己的照顧,又找來幾位朋友為自己代書了一份新的遺囑,就上述財產份額約定由老二和老三夫婦共有。不久,包老先生因病去世。那么本案中,包老先生先后留有兩份遺囑,哪份遺囑有效呢?
法律分析:
按照我國《繼承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公民可以依法訂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如果存在數份遺囑,則被繼承人最后訂立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包老先生先后留下兩份遺囑,一份公證遺囑,一份代書遺囑。但在公證遺囑未撤銷的情況下,公證遺囑效力最高。雖然新的遺囑確實是按照包老先生的本意就房屋的分割事宜進行了修改,但由于沒有履行法定程序,所以其最后重新以代書形式訂立的遺囑仍然沒有法律效力,還是以先前訂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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