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遺囑一方書寫另一方簽字遺囑是否有效?
有效。
夫妻共同遺囑是指夫妻之間經過商量,對共同財產采取一致意見,用同一個遺囑的方式處理死后的財產。夫妻共同遺囑的設立是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遺囑處分的對象是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遺囑,我國《繼承法》沒有明文規定,但也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依“法無禁止便可行”的法律原則,夫妻雙方可以用共同遺囑形式來處分其共同財產。在這里,還要說明的是,一方死后,活著的一方是沒有權利代替死者立遺囑的。
夫妻共同遺囑的有效性要考慮以下方面:
(1)合立遺囑人通過訂立合立遺囑的方式對自己死后各自或共同財產的處分作出共同意思表示,并不違背意思自治原則。
(2)合立遺囑是基于立遺囑人相互之間的信賴以及特定家庭關系而作出的,它不完全等同于契約之合意行為,這種與特定人身關系相聯系的合立遺囑,是人身關系的自然表達,能夠保證家庭財產流轉關系的安全運行。在遺囑方式的有效性問題上,采取比較寬松的態度,既是對死者遺愿的尊重,也避免或減少了遺產繼承關系的不穩定。
(3)遺囑是否有效取決于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具備,但主要還是遺囑的實質要件,即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是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是否只處分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無論是單個遺囑還是合立遺囑,其有效必須符合這三要件,至于形式有效性問題,則可根據不同遺囑形式之成立要件確立。
什么是共同遺囑?
所謂形式上的共同遺囑又稱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即內容各自獨立的數份遺囑記載于同一份遺囑中。這種單純的共同遺囑其在實質上為數份獨立遺囑,只不過形式在同一份遺書上,其產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響。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內容共同或相關的意思表示形成一個整體的遺囑意思表示,從而定格于同一遺書上。這時遺囑人之間的遺囑表示不是完全獨立的,而是相互間牽連和制約的。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限于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以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為準。
共同遺囑在形式可以分兩種:一種是相互遺囑,兩個遺囑人相互以對方為自己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另一種是相關遺囑即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
共同遺囑在內容上通常有三種表現: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規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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