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用工”呢?
有兩種情況:1、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雇傭人員的;2、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的。以上兩種情況非法用工,造成人員身亡的,適用一次性非法用工工傷賠償。這在《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中有明確規定。這種規定為“非法用工”中的員工受傷害的賠償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設計了特定法律制度。
在非法用工的工傷賠償(索賠)中,首先需要鎖定索賠對象,即誰是賠償義務人。除了合法存在的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的這種情況外(這種情況當然應當以合法存在的單位作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由于非法用工“單位”并非是合法存在的,在訴訟或者仲裁時應該將該“單位”的出資人列為被告?,F實中還有如下情況:第一,合法存在的單位使用另一非法存在的名稱進行經營或者非法經營后,又合法地注冊成立了。在此種情況下,應當以合法存在的單位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第二,個人或者合伙投資人冒用單位名稱,實施了非法經營的行為。此種情況下,應當以實際投資人作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進行索賠。第二種情況非常容易與雇員受害相混淆。兩者的本質區別在于,非法用工的索賠是以工傷為中心展開的;雇員受害則是以民事侵權賠償為中心展開的。兩者區別的關鍵在于,雇主是否以“單位”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使用勞動力,雇主與雇員是否以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為內容。比如,某單位臨時找來李某拆一堵墻,李某就是民法上的雇員,而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李某一旦發生工作傷害,則屬于雇員受害(索賠)(提供勞務者受害)。相反,王某以某某公司名義招聘了劉會計,以月薪計,如果劉會計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負非主要責任),則她可以要求王某承擔非法用工賠償責任。
非法用工工傷賠償之標準:由非法用工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及一次性賠償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在實際的案例中,非法用工單位的人員傷亡范圍,均參照一般工傷認定的范圍,但是不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程序,而是在事故發生后,治療結束后直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另外,如果當事雙方即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與非法用工單位,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首先需要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若有需要,可來律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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