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如果當事人有重大疾病,可以以第(1)點為理由申請延期開庭。如果當事人的私人原因合理合法,可以納入第(4)點作為延期開庭的理由,需要做的就是寫一份延期開庭申請書,遞交到法院負責審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由他們決定是否延期開庭。
二、相關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guī)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guī)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
法律規(guī)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并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后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
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那么可以申請延期審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6條中對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要注意的是,延期審理只能發(fā)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不過延期的時間卻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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