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屬于綁架未遂判幾年
刑法第239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處罰。
1、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2、綁架罪未遂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并將其置于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綁架罪未遂。
3、對于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于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于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二、未成年人綁架致人死亡怎么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綁架罪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同時還侵犯了他人的公私財產所有權利。犯綁架罪,會受到嚴厲的處罰。構成綁架罪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是認定起來并不是太困難。值得注意的是,綁架罪并不像人們所認為的那樣,必須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實踐中,也出現過以滿足某些非財產性利益為目的,例如政治目的等等。
犯了綁架罪判幾年
綁架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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