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微信中誹謗的后果
報案處理,對方涉嫌誹謗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相關知識
誹謗罪的立案標準。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不構成誹謗罪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行為人必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
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誹謗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表現為: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誹謗罪可輕可重,所以我們千萬不要對此不放在心中,因為說不準它就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律霸網小編有在線律師可以隨時為您解答,如果您有疑問,無論什么,無論需要了解多久,我們都非常高興為您解決疑惑,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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