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形式及有效條件是什么
第一,遺囑的形式要符合法定要件。
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上述遺囑方式都是法律允許的,只要符合該種遺囑成立的相關要求,就可以成為一份有效的遺囑。
由于此部分相當重要,每種遺囑形式的具體成立條件將另行專門介紹,請點擊“繼承法系列知識”查找。
第二,存在多份遺囑時如何確定有效遺囑。
如果存在多份內容沖突的遺囑,且每份遺囑從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立的,原則上以形成時間比較晚的遺囑為依據。
因為立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一旦形成一份與此前內容不同的新遺囑,就意味著立囑人變更或撤銷了此前的遺囑,應該以新遺囑為準。當然,如果兩份遺囑所處分的財產不同,并不沖突,那么并不影響前面遺囑的效力,如果有部分沖突,那么不影響不沖突部分的效力。
但是,以時間先后確定適用遺囑的原則也有例外:如果數份內容沖突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么不論時間先后,以公證遺囑為準。因為《繼承法》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說,要想以遺囑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只能辦理新的公證或撤銷原公證遺囑,這是法律賦予公證遺囑的特殊效力。
第三,立囑人必須具有相就民事行為能力遺囑才能有效。
遺囑是一種重大的民事行為,因為立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不能立有效遺囑。且其相應的法定代理人即使是最親的配偶、父母、子女也無權代為以遺囑的方式處分其財產。
往往會發生在老人年齡比較大,且身體狀況不好的情況下所立遺囑是否有效的爭議。應該說,如果沒有精神病、老年癡呆等影響大腦意識的疾病,即使身體很不好,也不影響老人的立遺囑的效力。
但是,如果老人的病情較重影響了表達能力,尤其是不能準確清楚地完成自書遺囑的情況下,對待老人的遺囑就要慎重了,為避免爭議,最好有專業醫生的診斷證明可以確認老人的意識不受影響,再通過公證遺囑或找律師見證的方式立遺囑。
第四,遺囑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囑人有權處分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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