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所以,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一、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睙o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范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二、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边z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三、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苯缍诉z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說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于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四、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五、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還未出生,被繼承人死亡,在分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承擔撫育子女的責任、義務也隨之消失,但胎兒是需要撫育的,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其成長需要,減輕生存壓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也就是說,扣回胎兒應繼承的份額后,其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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