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怎樣區分
就綁架行為人對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而言,綁架實際上就是非法拘禁,與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目的方面不同
綁架罪主觀上必須是以勒索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無此目的。這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38條第3款所規定的“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這里的債務是否包括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債務如高利貸、賭債等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9號)的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規定定罪處罰。
可見,上述第3款中“索取債務”中的債務既包括合法債務,也包括非法債務,因為從行為人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合法不是非法債務,行為人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部分,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財物的問題。
(2)行為方式不同
綁架罪只能以積極作為的方式實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方式。
二、構成綁架罪會怎么判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
“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后,由于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于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采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后,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奸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根據上文內容我們知道,犯綁架罪的刑事處罰是非常重的,且綁架罪在非常嚴重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還會被判死刑。行為人涉嫌綁架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家屬可以為其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在不同的階段,專業律師可以提供的幫助其實也是非常大的。
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么
綁架罪如何認定既遂?
綁架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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