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中回避申請法定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上述材料中被告沒有權利去申請回避的,因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能證明法官與原告是否有何種關系。
其次如果有權利申請,被告要求書面回復,是否書面回復還是口頭回復應該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民訴的第48條規定
二、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回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審理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回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參與訴訟的人員主動自行提出。回避應當在案件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回避申請提出后,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序為: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除了適用于審判人員外,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以及勘驗人也是同樣適用的。而如果這些人發現自身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可以自行回避。若是當事人發現有法定回避情形,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請他們回避,此時申請回避的方式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
哪些情況下民事訴訟法院人員要回避?
民事訴訟當庭駁回回避申請怎么救濟?
提出民事訴訟法回避決定后多久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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