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樣轉變為故意殺人罪
如果肇事后逃逸之際由采取了積極的措施或手段,正是由于這些積極的手段、措施而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可將此逃逸行為稱之為“積極逃逸”。最高院解釋第6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拋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此“積極逃逸”行為本身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等結果的發生,已使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為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比如:
(1)、將被害人帶到荒郊野外、人跡罕至處拋棄;
(2)、將被害人推至路坑、排水溝內;
(3)、倒車時故意將被害人軋以下,導致被害人死亡后逃逸的;
(4)、為了逃跑而不顧圍觀群眾而橫沖直撞又撞死數人。
前三種“積極逃逸”情形本身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第四種情形本身又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每個人的反應都會不同,這時一定要冷靜下來,不要沖動行事做一些讓自己和家人后悔一生的事,在交通事故發生時一定不要先想到掩蓋事故,或逃避事故。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時一定要以傷者為重。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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