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要不要賠償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防衛過當造成犯罪實施人嚴重人身損害的,負有刑事責任,要對防衛過度受害人進行必要的賠償。
哪些情形不屬于防衛過當
對于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采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實施爆炸犯罪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防衛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衛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衛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謂的“防衛過當罪”。防衛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對于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衛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于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度的特征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防衛過當具有兩方面的特征:
(1)必須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里所說的“必要限度”是指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強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到其防衛強度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也就是應當以防衛行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限度。
(2)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這里說的“重大損害”是指由于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傷亡等嚴重后果。
總之,在面臨非法侵害時,如果用較緩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時,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衛手段;當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時,就不要再繼續對侵害者進行傷害。否則,就可能超過正當防衛限度,變為防衛過當。
上述就是小編對“防衛過當的規定”問題進行的解答,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對防衛過當作出了規定,防衛過度是指在當地防衛的時候超出必要的制度,對犯罪行為人造成嚴重人身損害的行為。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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