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財產保全呢,就是說,人民法院在當事人起訴后,為了使將來的判決生效時候能夠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到損失,會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起爭議的事物,對當事人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這是為了防止在法院判決前當事人處理有爭議的事物或財產,防止糾紛擴大,保障判決生效并得以執行。但是如果措施不恰當,太過分或者不夠,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害。
財產保全的范圍僅限于訴訟請求的范圍,保全的范圍僅限于原告與被告產生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必須是與本案相關的財產,但是對本案以外的財產是不能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也不在此范圍之內,這個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兩方爭執財產的價格,只有在請求的范圍內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才可以保證當事人財產權益的實現,還有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避免給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如果申請財產保全的財物跟本案沒有什么關系,那么如果一旦保全措施對這些財產造成了損失,那么誰申請誰就應該承擔所造成的損失,損失多少就賠償多少。
一旦申請了財產保全,那么就可以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的方法,比如,本案引起爭議的是一輛汽車,那么如果申請了財產保全,那么保全的僅限于這一輛汽車,可以對其進行扣押。對于不易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的時候,可以讓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可以由人民法院變賣,保存價款。
法院一旦接到了財產保全的申請,就應該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做出決定,還要立即開始執行,財產保全一旦做出就立即生效,當事人可以復議一次,但在這個期間,法院是不會停止財產保全的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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