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城市:蘇家屯區律師?? ?和平區律師?? ?額濟納旗律師????東陵區律師?? ?沈河區律師?? ?科爾沁區律師????沈北新區律師?? ?大東區律師?? ?開魯縣律師
入戶搶劫和入室搶劫看以來所差無幾,但法律上其實有著許多不同。因為在法律體系中,罪名數不勝數,而很多罪名可能相差不遠,但卻會因一字之差而定性不同,量刑也不同。這都要求我們學會要界定這些看似相同,但實質卻有根本不同的罪名。比如入戶搶劫和入室搶劫如何界定的問題。下面與我們律霸小編一起學習一下吧。
入戶搶劫和入室搶劫如何界定
1、首先,需要明確戶的特征。“戶”的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居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主要是指人們在戶內享有家居生活的自由和安寧,以及不受他人干擾、窺探和破壞的隱私權,也是公民個人私權得以充分、集中展現的地方。后者為場所特征,是指人們對戶的空間區域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自由進出的專屬物權性權利,非經同意他人不得隨意出入。兩個特征缺一不稱其為“戶”。
2、其次,應當把握“入戶搶劫”的構成條件,入戶搶劫的構成條件可歸納為兩點:
(1)一是入戶具有非法性,即未經主人的同意擅入私邸,進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也就是以實施搶劫犯罪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的住所,具體表現形式多樣,如公然破門而入,秘密侵入,欺騙侵入等等。但行為人基于某種合法、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所,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則不屬于“入戶”搶劫,構成犯罪的,可按一般搶劫處理。如管道修理工以維修為名進屋后,臨時起意實施暴力劫財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2)二是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場所的特定性,即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是,入戶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是否構成“入戶”搶劫的問題。如果暴力行為發生在戶內,可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于戶外,則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3、第三, 刑法確立入戶搶劫做為加重處罰的法理依據。刑法加重處罰“入戶搶劫”的本旨就在于保護居民家居生活的安寧平和、保護未經許可他人不得擅入私邸的住宅權以及個人休養生息的隱私權利不受侵犯。入戶搶劫觸犯了刑法規定第263條搶劫罪和第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公眾心中,“戶”是其休養生息的神圣處所,家居生活被視為最安全、最可靠的避風港。
而入戶搶劫,不僅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而且徹底打碎了居民心中對生活的安全感,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嚴重危害家庭的安寧,動搖社會的安定,對人們的心靈產生強大的震撼力,其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所以,刑法把“入戶搶劫”做為加重情節之一。
所以,通過上述多方面的切入點,我們就可以對入戶搶劫和入室搶劫進行界定了。而法律上對于界定關鍵點規定的如此細微,也正是體現了法律這門學科的嚴謹性與專業性,只有每一罪名都來源可溯,有詳細判定標準才能規范法制,構成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
入室搶劫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入室搶劫罪判多少年
搶劫罪8種加重情節包括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死刑怎么才能改刑
2021-03-04地址異常能否做股權變更嗎
2021-01-03購入固定資產是否交納印花稅
2020-11-08如何申請商標
2020-11-23什么樣的合伙財產可以質押
2020-12-14中國人和外國人辦理結婚證登記如何辦
2021-02-27學校應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021-02-28企業如何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對象、范圍、期限、義務
2021-01-03競業限制協議未蓋公章有效嗎
2020-12-10家庭財產保險索賠的注意事項
2021-03-02保險合同的射幸性特征是什么意思
2021-02-01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疑問有哪些
2020-12-01吳某訴一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1-01-30保證保險合同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2020-12-26車主變更保險合同未改 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2020-12-19不足額保險
2020-12-14保險中的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2021-01-23機動地承包年限有規定嗎
2021-01-25農村土地轉讓協議范本怎么寫
2021-01-19土地流轉協議書范本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