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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里面經常報道,有歹徒持槍搶劫了金店,此時對于金店來說,損失肯定是巨大的。至于行為人,此時是構成了搶劫罪的,并且屬于其中較為嚴重的情節,即持槍搶劫。那么持槍搶劫金店判幾年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持槍搶劫是怎樣認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其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
從這一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持槍搶劫除了直接使用槍支作為搶劫的暴力或脅迫手段外,還包括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以此作為威脅被害人手段的情形。
關鍵問題在于是否包括玩具手槍等假槍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釋指出:“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因此,隨身攜帶玩具手槍等假槍,雖然可能和真槍一樣對被害人起到精神強制作用,但是畢竟事實上不可能損害他人健康或生命,即并無現實的危害性,不適用該加重構成的規定。
行為人使用自行改造、制造的土槍,能否包括在內?這尚需具體分析,關鍵在于所持的槍支能否發射金屬彈丸并具有一定的殺傷力。這一特征也是《槍支管理法》中所規范的槍支的基本特征。所以對于持有機件已經損壞而無法使用的廢槍進行搶劫的,不能視為“持槍搶劫”,否則,無異于等同于“持械搶劫”,是有違罪刑法定精神的。
行為人雖然攜帶有槍支,但并未向被害人顯示,也未使用、攜事槍支行為與劫取財物之間沒有任何主客觀聯系的,則不能適用上述的加重構成。
二、持槍搶劫該如何判刑
如果代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槍等,則也不屬于這種情形。持槍搶劫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對公民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的威脅也很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行為人的持槍行為本身往往已構成本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
若行為人所持的槍支系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而來的,則不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的刑事責任,對其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的行為也應認定為相應的犯罪,實行并罰。
持槍搶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對持槍搶劫金店的行為人判刑之前,我們要先對其的行為作出認定,看是否屬于法律中規定的持槍搶劫的犯罪行為,然后才能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那么按照《刑法》的規定,此時持槍搶劫金店判幾年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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