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奸但未發生性關系怎么判刑
行為人未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強奸罪,強奸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二、強制猥褻罪怎么認定
關于猥褻罪的認定,一般從兩個方面來看:
(一)猥褻罪與一般猥褻
1、要將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猥褻罪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3、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褻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1、對象情況不同:猥褻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猥褻罪一般是出于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三、猥褻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婦女或者兒童,并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強制猥褻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
根據刑法第237第3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于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法對加倍索賠的規定是什么
2020-11-19被家暴離婚財產怎么判
2021-02-20交通死亡事故賠償標準是多少,怎么賠償
2020-12-11工傷意外身亡賠多少錢
2021-02-11未成年人侵權監護人擔責嗎
2020-12-25退婚還可以重新訂婚嗎
2020-12-13快遞被他人拿走誰負責
2021-03-01預抵押登記有優先受償權嗎
2021-01-28查封、扣押期限的規定
2020-11-15物業合同如何終止
2021-03-06限制出境怎樣解除
2021-01-08員工入職后用人單位發現學歷造假該如何處理
2021-02-23股東之間能有競業限制嗎
2021-01-13確認勞動關系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2020-12-01軍人病退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2021-03-20試用期勞動合同怎么寫
2021-01-13意外險保障范圍
2021-02-09索賠時效有何不同——鐵路保險運輸與保價運輸
2021-03-26貨物運輸保險糾紛案例
2021-03-17如何提高理賠效率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