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的種類特殊:
刑法20條第三款規定了不法侵害的行為種類范圍:即行兇、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幾類嚴重刑事犯罪。
⑵防衛的結果特殊:
可以達到的程度是“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即特殊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
⑶適用的條件特殊:
特殊正當防衛是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的一種無過當防衛,所以除要求具備一般正當防衛的條件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對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不適用上述規定。
②對于輕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適用上述規定;只有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進行正當防衛,才沒有防衛過當的問題;其中的“行兇”一般是指殺人與重傷界限不明的暴力犯罪。
③并非對于任何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都適用上述規定,只有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事才適用上述規定。例如,對于采取不會造成他人傷亡的麻醉方法進行搶劫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的,就不能適用上述規定。
④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條文所列舉的上述犯罪,還包括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劫持航空器等。
⑷免責的程度特殊:
盡管法條中說這類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但并未說無論什么情況下,只要犯罪嫌疑人實施以上規定的行為,都可以進行無過當防衛。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結束后,行為人將不法侵害人殺死殺傷的,不適用上述規定。例如,甲使用嚴重暴力搶劫乙的財產,乙進行防衛時已經制止了甲的搶劫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乙不得繼續“防衛”造成甲的傷亡,否則屬于事后防衛,防衛人造成其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根據我國刑法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刑法的該條規定對于弘揚社會正義,鼓勵公民積極同犯罪分子作斗爭,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和法律意義。但是防衛免責是有條件的,只有在滿足了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的基礎上,才可以談免責。特殊防衛之所以特殊,不僅在于防衛結果的無過當,這種無過當是有嚴格的限制條件的,我們要關注進行特殊防衛的條件,尊重特殊防衛權的特殊性,不能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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