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搶劫罪與綁架罪,相信大家都知道這都是我國規定的重罪。同時,這兩種犯罪嚴重的時候是會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但他們之間還是有本質上的區別,那么大家知道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異同有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異同
綁架勒索的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以取得財物為目的;在客觀上都可以表現為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權益方面,兩者也都同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而兩者是十分近似的犯罪。區別兩者的關鍵有幾個方面:
(1)犯罪手段不同,綁架罪以綁架人質為手段,搶劫罪不包括這樣的犯罪手段。
(2)強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索要的財物是在第三人的控制之下,罪犯通常要求第三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交付;后者搶劫的財物通常是在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罪犯當時直接從被害人處強取。
(3)侵害對象不同,綁架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被綁架人質和人質的親屬及相關人等,表現為雙重或多重被害人,而搶劫罪的犯罪對象不具有這樣的特點。
(4)侵害的客體不同,綁架罪侵害第三人的自決權,而搶劫罪則不一定侵犯第三人的自決權。
二、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綁架罪?
1、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均有綁架的行為,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區別之關鍵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以他人作人質等為目的。
2、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主要在于,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實踐中,涉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界限區分問題的主要是為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本法第238條第3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異同有哪些了吧。相比起來,我國對綁架罪的處罰更要重一些,起刑點就是五年有期徒刑,而搶劫罪的起刑點為3年有期徒刑。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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