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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個人口大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針對我國人口數量較多的問題,同時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以及實現政治公平公正。我國堅持人民選舉制度,通過各級人民選出我國的領導機構。我國也因此制定了選舉法,在此,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了這方面的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選舉法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五條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選舉辦法另訂。
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
第二章選舉機構
第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九條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條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二)、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
(三)、確定選舉日期;
(四)、了解核實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五)、主持投票選舉;
(六)、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二、選舉法的意義和作用
“選舉”無疑是一種政治活動,現代意義上的選舉是一國統治階級通過法律規定的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與方法等各項制度的總稱. 由于各國的歷史、文化傳統不同,實行的政治制度不同,因此,各國的選舉制度也存在許多不同之處.而中國傳統政治上的“選舉”是通過推薦、保舉、訪查等工作發現、任用人才而進行政治的活動.這種活動的意義在于根據一定的原則、遵循一定的程序,使一些特定人群參加一個國家(或組織)的政治(或社會)活動,作用是保證活動的競爭性和公平性,從而保證一個國家(組織或團體)政治(或社會)的活力和作用的發揮.
我國的選舉法是根據我國具體國情制定的一部法律,是為了保障我國人民的權利,實現我國政治公平的目標。選舉法規定的是各級領導人以及領導組織人選選舉要求。所以我們在進行選舉的時候要求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不然就會造成腐敗現象的滋生,也會造成國家政務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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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朱星律師2009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中級經濟師、中級審計師,中國法學會會員,2009.07至2010.04:六盤水市廣播電視大學從事國際經濟法等課程教學工作;2010.04至2013.04在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事授信審查、信貸主管、法律審查、風險管理等工作;2013.04至2018.05在貴州銀行從事法律、風控、內審、消保工作;2018.05至今任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主攻知識產權、不動產、文化娛樂、互聯網、金融財稅、建筑工程等行業(領域)法律實務,2015起組隊研究新四板、新三版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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