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犯罪中都規定的有一些加重情節,對屬于加重情節的行為,按照規定是要對行為人加重處罰的。那么針對搶劫犯罪而言,法定的加重情節包括哪些呢?律霸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搶劫罪是最嚴重的財產犯罪。我國刑法第263條分8項明確規定了搶劫罪的嚴重情節,作為搶劫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條件。
一、入戶搶劫
“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進行搶劫的行為。刑法之所以對進入私人住宅搶劫要作為加重犯對待,這是因為私人住宅關系到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生活安寧,入戶搶劫不僅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且還危及公民的住宅安全。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公共交通工具”的界定,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輸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搶劫行為作加重處理,是由于這種搶劫的社會危害性大,對于社會秩序的侵害也更加嚴重。在刑法將個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抽象為社會利益予以保護時,應當重視其社會性,即重視量的多數性。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刑法之所以把“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搶劫罪的加重犯,是因為金融安全關系到國家經濟的穩定和民心的安定,而搶劫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資金,勢必危及國家的金融安全,因此具有特殊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因而有必要嚴厲打擊。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
“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要求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作案。我國刑法將“多次搶劫”多次規定為搶劫罪的加重犯不夠妥當。因為作案的次數對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并不起決定作用,起決定作用的是搶劫的手段和侵害的對象,乃至搶劫數額的多少,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致人重傷”既包括過失致人重傷,也包括故意致人重傷。搶劫“致人死亡”應當包括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財物的所有的、占有人或管理人之情形在內,不應包括實施搶劫財物行為前后的故意殺人,無論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間接故意。屬于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論處的殺人取財行為,僅限于為了當場取得財物而當場將被害人殺死的情況。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是指假冒軍警人員的身份實施搶劫的情形。“軍警人員”是指現役軍人、武裝警察、公安和國家安全機構的警察、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執法人員或司法人員。刑法將其規定為加重犯罪予以嚴厲打擊,是由于這種搶劫犯罪除了具有普通搶劫的危害性之外,還會損害軍警的聲譽,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
七、持槍搶劫
“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其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行為。刑法之所以把持槍搶劫規定為搶劫罪的加重犯,是因為這種搶劫對被害人或周圍群眾的生命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軍用物資”指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之外的,供軍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資。
“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指已經確定將要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搶險、救災、救濟的物資,包括正處于保管、運輸、調撥、儲存過程中,但已確定其為搶險、救災、救濟之特定用途的物資。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是有這些特定用途的物資為成立條件,如果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其特定用途,則不能構成本項的加重犯。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搶劫罪的八種法定加重情節,具體的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了解。根據法律規定有加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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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郭煒律師,法學學士、工商管理學士,是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是廣東省中山市第一批改制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因出色的業績被中國政法大學定點為“教學實踐基地”。郭煒律師從事法律職業多年,通過多年從事法律學習和實踐,始終恪守法律底線,勤勉盡責地處理每一個案件,為當事人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 擅長領域主要包括常年法律顧問(協助企業處理日常法律事務以及訴訟事務),商事訴訟業務(民商事領域的爭議解決與訴訟、公司勞動人事、交通事故等)及刑事辯護。 如需要委托代理,聯系電話、微信:13326980486。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東區東裕路26號洋三律師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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