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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冤案獲得平反的例子頻頻的出現在公眾的視線中,冤案不僅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還讓冤案的當事人背負他人的罪名在監獄服刑。冤案的出現與辦案人員的辦案是分不開的,我國對于冤案辦案人員處理辦法有哪些?律霸小編將就這個問題為您提供以下內容,希望可以給予您參考。
冤案的出現固然有辦案人員主觀上的違法辦案,同時也會有因當時的辦案制度、審判標準的區別而導致的冤案,對辦案人員的處理辦法應從責任認定的層面來進行分析。
一、辦案人員不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情形
讓錯案得以糾正、受害者得到賠償、責任者受到追究,正義才能得以實現。但糾錯過程離不開責任認定。首先要還原案情真相,如果辦案人員通過法律程序作出了錯誤判斷,即使產生了錯案,辦案人員也不必被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只是出于“破案心切”,而沒有其他情節,在現行法律中,確實只能對相關責任人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二、辦案人員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情形
對于司法工作人員,涉及刑事錯案的罪行主要有三個:
一是對涉案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構成刑訊逼供罪;
二是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構成暴力取證罪;
三是出于個人私利私情,故意歪曲事實,構成徇私、徇情枉法罪。
三、法院審理中關于違法辦案的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三章 違反責任
第二十三條 獨任審判員違法審判的,由獨任審判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合議庭成員評議案件時,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導致評議結論錯誤的,由導致錯誤結論的人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審判委員會委員討論案件時,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導致決定錯誤的,由導致錯誤決定的人員承擔責任。
審判委員會主持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會決定錯誤的,由主持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院長、庭長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對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的錯誤不按照法定程序糾正,導致違法裁判的,院長、庭長、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有關人員均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 違法審判責任的確認和追究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是否錯誤,應當由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是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違法審判線索的收集、對違法審判責任進行調查以及對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監察部門應當從二審、審判監督中發現審判人員違法審判額線索。
人民法院各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應當配合監察部門的工作,及時將在審判工作中發現的違法審判線索通知監察部門,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 對涉及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監察對象的違法審判線索,監察部門應當將有關材料報送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認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追究有關審判人員責任而沒有追究的,報告院長決定,責令下級人民法院追究責任,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責任人的追究,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確定: (一情節輕微的,責令有關責任人作出檢查或者通報批評;
(二)情節較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三)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關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法審判責任案件的立案、調查、處理、申訴,依照《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案件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冤案辦案人員處理方法的相關內容。在一些冤案平反后,我們會發現當年的辦案人員并沒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由國家對該冤案的當事人進行經濟補償。這是由于在該冤案造成的原因中,并不存在辦案人員故意違法辦案導致冤案的發生,如果辦案人員因為個人的私利故意歪曲事實導致冤案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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