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有什么區(qū)別?通過下面一則案例,相信你能對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之間的區(qū)別有更深的了解,能夠正確認定強迫交易罪,詳情請看下文。
【案情】
2010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蘇某伙同吳某等人駕車竄到龍勝各族自治縣三門鎮(zhèn)雞爪村沙嶺坳山場,偷運當?shù)卮迕褛w某等人合伙開采的三塊紅碧玉礦石(俗稱“雞血石”)。趙某及其他村民聞訊后趕到現(xiàn)場阻止。被告人蘇某與吳某等人用砍刀威脅村民,并用砍刀架在趙某的脖子上,準備強行運走礦石。后見村民不讓開,被告人蘇某及吳某遂向趙某提出以人民幣22000元的價格購買該三塊礦石。因害怕被報復,趙某被迫同意以22000元的低價出售礦石。次日,被告人蘇某及吳某付給趙某7000元后,將三塊紅碧玉礦石拉到龍勝各族自治縣三門鎮(zhèn)華美車隊對面的洗車場存放,余款15 000元至今沒有給付。
經(jīng)龍勝各族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三塊礦石重58噸,價值人民幣211800元。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脅迫手段強迫他人以低價出賣石頭,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以22000元的價格低價出售價值211800元的石頭,這里的不公平價格明顯超出正常價格,應定為搶劫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蘇某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边@是刑法規(guī)定的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是刑法規(guī)定的強迫交易罪。
區(qū)分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的關(guān)鍵,在于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買賣、提供或接受服務。一般情況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無特定的交易存在,構(gòu)成搶劫罪。存在特定的交易,說明行為人一般是在牟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的主觀動機驅(qū)動下,通過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促成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達到牟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說,行為人牟取“暴利”盡管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但是通過客觀的交易行為獲得的,這種行為破壞了公平、自由、平等的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quán)益,情節(jié)嚴重的,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gòu)成要件。該行為流程圖為:牟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的主觀動機驅(qū)動→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促成商品或服務的不公平交易→牟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如果不存在特定的交易,說明行為人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動機驅(qū)動下,直接通過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達到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這種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及人身權(quán)利,符合搶劫罪的構(gòu)成要件。該行為流程圖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動機驅(qū)動→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顯然,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對于區(qū)分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至關(guān)重要。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jié)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shù)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從表面上看是強迫交易,實際上是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借買賣之名,行搶劫之實。強迫交易罪,應發(fā)生在交易場合下,即有交易這個前提,才能夠產(chǎn)生強迫交易行為。如果不是在交易場合,且受害人本來就沒有進行交易的主觀意愿,而是在加害人暴力威脅之下被迫“交易”的,雖從形式上看貌似“強迫交易”,實際上是實施了搶劫行為。被告人蘇某與同伙本來是打算去偷運礦石,不存在特定交易這個前提,被害人趙某發(fā)現(xiàn)后趕到現(xiàn)場阻止,被告人與同伙將砍刀架到被害人趙某的脖子上,準備強行運走礦石,后見村民人多勢眾,搶不走礦石,才向趙某提出以22000元的價格購買三塊礦石,因被告人蘇某一伙人是街上的爛仔,被害人趙某害怕被報復,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只好被迫同意低價將三塊礦石出賣。三塊礦石重58噸,經(jīng)龍勝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三塊礦石的價值為人民幣211800元,蘇某等人以22000元的價格購買三塊礦石明顯低于市場價格。
綜上,被告人蘇某的行為屬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行為,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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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要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強迫交易罪是怎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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