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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與人的交往中很容易發生矛盾,有時就會出現打架事件。關于打架事件的情節嚴重以及造成的后果的嚴重程度可以分為一般的治安案件和較為嚴重的刑事案件,比如故意傷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公安機關關于打架辦案時限是怎樣的呢?365律師為大家進行簡單介紹。
一、一般治安案件時限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125號)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故意傷害等刑事案件時限
刑事案件各階段辦案期限 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
強制措施期限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1、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審判期限
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上面的內容就是打架辦案時限相關的信息。公安機關辦理打架事件的時限要看情況而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適用于不同的時限。刑事案件在五個階段都有相關的時限規定,因此不能一概而論的得出答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黑龍江律師!
經濟案件辦案流程是什么?
檢察院辦案時間限制么?
對公安辦案期限歸哪個部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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