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一件可怕的事情,不光他本身,犯罪的人心理也是極其恐怖的,單位犯罪也是一種犯罪,那么單位犯罪文全面總結是什么?如何去了解單位犯罪,一般來說見到的都是個人的犯罪,這個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那么單位犯罪又是什么樣子呢,以下就是總結。
單位犯罪文全面總結是什么
單位犯罪的刑法規定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犯罪的實踐處理
1.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
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高法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2-1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獨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刑事審判參考》第725號案例)
2-2 有無獨立人格是單位行為能否被作為單位犯罪處理的決定因素。如果單位實質上沒有獨立人格,則即使具備了單位犯罪的形式特征,也不能構成單位犯罪。**判斷具體犯罪行為中的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獨立人格,應當根據:第一,是否具有獨立的財產利益。第二,是否具有獨立的意志。第三,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第四,是否依照章程規定的宗旨運轉。第五,是否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成立。(《刑事審判參考》第726號案例)
3.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高法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
4.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高法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
5.根據刑法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主體方面,要看犯罪主體是否為合法單位。
有兩重含義:一是看究竟是單位還是個人,是否真正的單位。只有依法設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才能認定為單位。對“皮包公司”、“三無公司”等公司實施的犯罪,因為此類“公司”一無經營場地、二無資金、三無經營人員,只有招牌圖章,名義上是公司,實質上是假公司、真個人,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另外,個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是看究竟是合法單位還是非法單位。單位不但必須是依法設立,而且設立的目的也必須是合法經營。單位雖依法定程序設立,也符合設立的實質要件,但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應按個人犯罪論處。
(2)主觀方面,要看犯意是否屬于單位的意志。
單位意志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意志,由決策機關經過一定的決策程序所形成的單位實施犯罪行為時所持的主觀心態。決策機關就是形成單位意志的機關。決策程序亦即形成單位意志的具體形式。不同的單位針對不同的具體事項,決策機關和決策程序各不相同。或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決定,或由領導層(董事會、理事會、廠委會)討論決定、或由單位全體成員(股東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討論決定,經過這些程序后單位成員的意志轉化而形成了單位意志。經過這些程序形成的單位意志已是一種整體意志,完全不同于單位成員的個人意志。
單位成員根據單位決策機關的策劃、授意、批準、指揮或默許實施的犯罪也絕不同于單位成員自己決定或擅自實施的犯罪。
(3)客觀方面,要看實施者是否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否執行單位意志而實施,是否執行單位職務而實施,非法利益是否為單位所有。
單位成員以個人名義實施的犯罪不能歸責于單位,只能按自然人犯罪論處。單位成員假借單位名義、非履行單位職責實施為個人謀利的犯罪行為,也不能按單位犯罪論處。單位成員實施犯罪如完全是為個人謀取非法利益,即使以單位名義實施,也應認定為個人犯罪。(《刑事審判參考》第232號案例)
5-1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此特征是區別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關鍵所在。(《刑事審判參考》第18號、86號案例)
5-2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分,在實踐中可以結合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具體判斷:(1)單位是否真實、依法成立;(2)是否屬于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的行為;(3)是否為單位謀取利益;(4)是否以單位名義。(《刑事審判參考》第305號案例)
5-3單位負責人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實施,沒有證據證實犯罪所得歸實施犯罪的個人占有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如果檢察機關未起訴犯罪單位,參照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追究單位的責任,只能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適用刑法分則關于單位犯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刑事責任的有關條款,依法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刑事審判參考》第328號案例)
6.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高檢關于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
6-1根據法律規定,單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單位犯罪后,犯罪單位發生被撤銷、宣告破產等情況的,因該單位已經消滅,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無法承擔刑事責任,故對其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單位犯罪后,該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資產重組等情況的,該單位雖主體發生變更,因其實質上并未消滅,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單位承受,故對其實施的犯罪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仍應追究該單位的刑事責任。(《刑事審判參考》第31集審判實務釋疑:《關于單位犯罪后,犯罪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資產重組等情況的,以及犯罪單位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等情況下,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及裁判文書中應如何表述問題材的意見》第1條)
6-2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單位犯罪,無論是實行雙罰制還是單罰制,都應追究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單位犯罪后,單位發生被撤銷、宣告破產等情況的,雖不再追究原單位的刑事責任,但原犯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仍應予追究。制作裁判文書時,不再列單位被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刑應引用刑法分則關于單位犯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關條款。(《刑事審判參考》第31集審判實務釋疑:《關于單位犯罪后,犯罪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資產重組等情況的,以及犯罪單位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等情況下,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及裁判文書中應如何表述問題材的意見》第2條)
6-3 根據我國刑法犯罪主體和刑罰主體相統一的原則,犯罪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況的,應當追究原犯罪單位的刑事責任,而不能追究承受原犯罪單位權利義務的新單位的刑事責任。制作裁判文書時,仍應以原單位(名稱)作為被告單位,原單位名稱發生更改的,在原單位名稱后用括號注明“何時已變更為XXX 單位”字樣;承愛原單位權利義務的新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刑事審判參考》第31集審判實務釋疑:《關于單位犯罪后,犯罪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資產重組等情況的,以及犯罪單位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等情況下,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及裁判文書中應如何表述問題材的意見》第3條)
6-4 人民法院對發生了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資產重組的原犯罪單位追究刑事責任判處罰金時,應當將承受原單位權利義務的新單位作為被執行人;罰金超出新單位所承受的財產的,可依法在執行中予以減除。在判決書主文部分,可表述為:XX 單位犯XX 罪,判處罰金XX 元;鑒于該單位已于XX 時被合并到(或分立為等)XX 單位,故該罰金向XX 單位(新)執行。(《刑事審判參考》第31集審判實務釋疑:《關于單位犯罪后,犯罪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資產重組等情況的,以及犯罪單位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等情況下,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及裁判文書中應如何表述問題材的意見》第4條)
6-5 單位犯罪被依法注銷后,其訴訟能力已經喪失,但不能因此免除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刑事審判參考》第72號案例)
7.符合我國法人資格條件的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我國《刑法》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我國《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在我國領域內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高法關于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8.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實施犯罪行為的處理。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9.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高法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
9-1 主、從犯是針對共同犯罪而言的,單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單位犯罪還包括非共同犯罪的過失犯罪。因此,對單位內部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原則上一般情況下不區分主、從犯,按照責任人所起作用,在刑法規定的具體刑罰種類和幅度內判處刑罰。
但是,特殊情況下,單位故意犯罪的責任人員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作用不同,根據具體案情可以分清主、從犯,且不分清主、從犯,在同一法定刑檔次、幅度內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可將單位故意犯罪中有關責任人員的犯罪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分清主、從犯,按照刑法分則具體條文以及總則有關規定判處刑罰,對其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事審判參考》第53集答疑)
10.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
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個案中,不是當然的主、從犯關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實施犯罪行為的主從關系不明顯的,可不分主、從犯。但具體案件可以分清主、從犯,且不分清主、從犯,在同一法定刑檔次、幅度內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分清主、從犯,依法處罰。(《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中實際行使管理職權的負責人員;二是對單位具體犯罪行為負有主管責任。該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非單位的管理人員,就談不上主管人員;如與單位犯罪無直接關系,就不能說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司法實踐中,主管人員主要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單位的部門負責人等。但以上單位的管理人員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對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只有當其在單位犯罪中起著組織、指揮、決策作用,所實施的行為與單位犯罪行為融為一體,成為單位犯罪行為組成部分之時,上述人員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處罰主體,對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刑事審判參考》第251號案例)
11.對未作為單位犯罪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的處理。對于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只作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及時與檢察機關協商,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單位補充起訴。如檢察機關不補充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依法審理,對被起訴的自然人根據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按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并應引用刑罰分則關于單位犯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關條款。(《刑事審判參考》第1號、99號案例、《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12.單位共同犯罪的處理。兩個以上單位以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應根據各單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確定犯罪單位的主、從犯。(《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不管是什么樣子的犯罪,犯罪就是犯罪了,即使了解了單位犯罪文全面總結是什么,但他也是個犯罪,只有是犯罪就一定會受到處罰,不管是誰都一樣,但是好好地生活就不好么?腳踏實地的生活就不好么?為什么一定要去犯罪,犯罪會毀了自己的幸福和別人的幸福。
單位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刑法規定單位犯罪都是雙罰嗎?
最新單位犯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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