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可能很多人們并不知道單位犯罪條件是什么意思。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單位犯罪條件的原因,單位犯罪是怎么構成的,如何才能算是單位犯罪,我們該如何預防單位犯罪。我們不能夠做什么,不能夠觸及法律的底線。
1、單位犯罪的客體
單位犯罪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則中的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1條1個罪名)、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7條8個罪名)、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53條79個罪名)、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1條1個罪名)、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23條33個罪名)、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3條3個罪名)、第八章。貪污賄賂罪(4條5個罪名)。至此可以看出,單位犯罪的客體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
(1)國家的安全;
(2)社會的公共安全;
(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
(5)社會管理秩序;
(6)國家的國防利益;
(7)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無論侵犯哪類客體,在同自然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下,單位犯罪的客體與自然人犯罪的客體是一樣的。
2、單位犯罪的主體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復合主體,是由雙重成份結合而成的主體,它既有別于單一主體,又不能把它分開看成兩個主體。它是由單位和單位成員這樣兩個具有內在聯系的主體合二為一的,既可以稱為一個主體—單位,又可以在具體的量刑時一分為二,對單位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分別適用刑罰。也就是說:單位犯罪的主體是以單位為形式,以直接負責的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內容的。
(1)單位犯罪主體的形式——單位
a.企業單位。企業是指從事生產、流通等經濟活動,為滿足社會需要獲得盈利、進行自主經營、實行獨立核算的基本經濟單位。(除私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b.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從事社會各項公益事業、擁有獨立經費或財產的各種社會組織。比如新聞、出版、學校、科研、醫藥衛生等單位。
c.機關。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權利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軍事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黨的機關。在我國,過去在政企職責不分的歷史條件下,確實發生過一些機關參與經濟犯罪活動的情況。但是隨著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機關參與經濟犯罪活動的情況將得到有效的抑制。
d.團體。是指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組成進行某種社會活動的合法組織。如工會、青年團、婦聯等人民群眾團體、文藝體育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社會經濟團體等。我們應當避免這些條件。避免單位犯罪的條件,不要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 這樣,依照刑法還是自然人犯罪,
我們也要避免這些條件,避免這些單位犯罪的條件,這些事情我們都不能做,做了讓我們追悔莫及,我們要多了解法律的知識以及法律的底線,不能夠越雷池半步,在法律的上面行走,不做違法的事情,做安分守己的好公民才是正確的。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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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蘇滕律師,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山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民商合同部專職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國家三級婚姻家庭咨詢師。執業以來一直專注于民商事法律業務的研究和實踐,并積累了豐富的實戰操作經驗;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善于運用獨特的思維方式和辦案技巧解決客戶面臨的各種棘手問題,以細致、全面、專業的辦案風格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及推薦;已成功辦理多起合同糾紛案件、債務追討案件、執行案件、建筑工程糾紛和勞資糾紛案件,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為經濟困難群眾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擅長領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侵權、合同糾紛、刑事辯護、法律顧問等相關業務。蘇律師一直堅持“忠于委托,勤勉盡責”的做人做事原則,以實際行動詮釋律師的信仰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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