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雖然不是行政機關或者營利組織卻在實際中確實作為類似于單位的組織在農村中發揮著影響力,而在現實中的確有出現過村委會而非村干部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情況并且傷害了村民的利益,那么,我國村委會能否構成單位犯罪?
一、我國村委會能否構成單位犯罪?
村民委員會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單位范疇。我國《刑法》第三十條以列舉的形式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五類為《刑法》所規定的單位犯罪。
從該條規定中不難看出,村民委員會不屬于《刑法》所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五種類型之一,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也沒有講到村民委員會可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公安部關于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主體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了“對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實施犯罪的,不應以單位犯罪論”,因而村民委員會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單位犯罪主體,不能對其予以刑事處罰。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否定村民委員會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缎谭ā返谌畻l僅是對單位犯罪主體概念所作的概括性規定,并非只有該條所列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才屬于單位犯罪主體,也不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沒有涉及到村民委員會而片面認為村民委員會就不屬于單位犯罪。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單位犯罪的內涵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即“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
從這一規定可以清晰明確地看出,單位犯罪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二是“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就應認定為單位犯罪。這一規定與《刑法》第三十條規定本身的含義,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界定,以及第二條“個人為進行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情形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規定,其內在涵義是一致的。
因此,《公安部關于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主體的批復》有關否定村民委員會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解釋,顯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紀要》精神。
以上就是關于“我國村委會能否構成單位犯罪”的確切答案了。綜上所述,以村委會的名號作出的傷害村民的違法行為并不能因為村委會類似于單位就將其定位為單位犯罪,因為刑法中并沒有將村委會納入到單位犯罪的范圍之中。如果對村委會的違法行為侵犯到個人應當及時起訴。
單位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如何斷定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認定?
最新單位犯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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