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普通員工一般是按照高管人員下發的指令做好自己當前的工作就好了,因為公司的一些核心的政策也不會讓普通員工有接觸的機會的。有可能員工在該單位工作了好多年,在國家工作人員刑拘了單位的主要責任人以后才知道,經營的相關業務是涉嫌違法的。那在這種情況下肯定很多員工也特別的擔心單位犯罪員工不知情的后果是什么?
一、單位犯罪員工不知情的后果是什么?
犯罪的單位,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承擔刑事責任,不知情的員工無責任。
一般來說,公司實施的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對犯罪起指揮、組織、決策作用的人員,主要是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也就是人們觀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因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范圍主要有:
(1)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控股股東,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資額占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不足50%,但其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員。
二、單位犯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所謂單位犯罪的處罰標準,指的是行為人犯什么罪,刑法規定處以什么刑罰的問題。據粗略統計,刑法分則中有120余個罪名規定了單位犯罪,其中有13個罪名只能由單位構成,有115個罪名既可以有單位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構成。
在這115個罪名中,有95個罪名對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員)的處罰與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標準是一致的,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規定的對自然人處罰的標準處罰。有20個罪名對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員和自然人犯罪的處罰標準是不一致的,其中有18個罪名分布在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中,有2個罪名分布在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
在處罰不一致的20個罪名中,又分為兩種情況。
1、對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員的法定刑標準明顯輕于自然人,這種情況有9個罪名,如刑法第153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自然人犯該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而單位犯該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其責任人員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如單位犯受賄罪的,對其責任人員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2、對自然人犯罪規定了罰金刑,而對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員沒有規定罰金刑,屬于這種情況有11個罪名。
刑法當中對單位犯罪的相關法律責任規定的是非常清楚的。一般情況下,單位犯罪是不會過度的去追究普通員工的法律責任的,當然這具體要看員工對相關決策的知情程度,像是這種單位犯罪員工不知情的,對于員工來說根本就沒有任何的影響,但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管是否知情都要承擔必須的刑事責任。
如果發生了單位犯罪,對于法定代表人在哪些罪名中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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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孫連永律師,天津得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天津律師協會會員,曾擔任過大型央企建筑公司和全國TOP10上市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領域和房地產領域比較精通。孫連永律師還擔任工商局法律顧問,代理大量工商登記撤銷、工商處罰撤銷案件,對工商系統比較熟悉。孫連永律師擅長領域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借款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辦理案件幾百起,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所承辦案件大都以勝訴或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式結案。孫連永律師還擅長辦理:受賄罪、交通肇事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等刑事案件,辦案中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法庭辯護,提供法律幫助等等,對刑事案件的整個辦案流程、程序非常了解,有著豐富的執業經驗。孫連永律師在工作中,一直以誠為本,立足于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力爭讓每一個案件都做到案結事了,深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評。孫連永律師愿以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執業經驗,為您提供更專業、更周到、更高效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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