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其實本身就是一個特別復雜的法律概念,因為個人犯罪主要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但是單位犯罪的本質是要為企業謀取一些非法利益的,現在我國新的刑法當中有很多罪名都明確了是包括單位犯罪的。所以有些公民比較好奇的問題就是在我國什么犯罪沒有單位犯罪?
一、在我國什么犯罪沒有單位犯罪?
在我國關于沒有單位犯罪的罪名的事件以下面幾點為標準判斷:
1、刑法、刑訴法及司法解釋均沒有“雇傭犯”的解釋,只有主、從、脅從之分。
2、要看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即是否明知是違法犯罪行為而有意去做。
3、區分主、從要按刑法規定執行,而不應從獲利大小考慮。
二、什么是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單位犯罪早在17世紀英國的《刑法》中就有規定,我國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在我國刑事立法史上首開了規定單位犯罪的先河。1997年《刑法》首次在我國的刑法典中規定了單位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總則的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以及分則的相關部分。
研究單位犯罪自首,就必須正確界定單位犯罪的概念,并對其特征加以分析。
我國《刑法》 對單位犯罪只是從犯罪主體范圍方面進行了描述,而從概念揭示對象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來看,這遠沒有揭示單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內涵,但同時它又為單位犯罪的理論研究及其實踐探討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正因為如此,學理界關于單位犯罪概念的學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三、特征
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
小編沒辦法去一一給大家列舉刑法不包括單位犯罪的罪名,因為刑法中的罪名太多了。只能說在區分單位犯罪的這一方面,我國刑法當中是有判定標準的,根據犯罪行為的主客觀要件,而且所謂的單位犯罪也是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的。
最新單位犯罪司法解釋
不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拒執罪單位犯罪主體的參考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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