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執行以前先羈押行的刑期可以抵扣嗎?
判決執行以前先羈押行的刑期是可以抵扣的;
《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緩刑能折抵刑期嗎?
考驗期不能折抵刑期;
假如考驗期內犯事,則撤消緩刑執行刑罰,按判決時間執行,考驗期不能折抵。
為正確的理解和適用《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將其修改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將前罪判決前羈押的時間折抵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后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三、特殊羈押期限是怎么樣的?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綜合上面所說的,羈押就是屬于犯罪人員在判決之前進行暫時關押的地方,在關押之后只要法院給出了最終的判決,那么所羈押的期刑也要抵扣現在所判決的刑事,一般是羈押多少日就可以抵扣多少日,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在羈押期判刑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先行羈押日期日后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先行羈押折抵刑期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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