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缺席判決是什么意思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都會于言詞辯論之日到庭并進行辯論。但由于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在一方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況下,應對有關的爭議法律關系作出怎樣的處理。
簡單的說,你無理由不出庭法庭一樣是要開庭,你就沒有了辯護的權利了。
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缺席判決適用哪些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缺席判決主要適用于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在被告反訴的情況下,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第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第三,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缺席判決必須在案件事實已經全部查清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同時,要認真考慮缺席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被告必須到庭才能查明事實的案件,如果被告拒不到庭,應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到庭,不能缺席判決。
在2018年10月之前,缺席判決只是存在于民事訴訟中,但是在此之后由于修改了《刑事訴訟法》中的條款內容,刑事案件中缺席審判程序,這屬于特別程序中的一種,也有自己的案件適用類型和條件。但是要注意,相比之下肯定是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比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要求更為嚴格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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