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申訴時,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訴狀。申訴狀應當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基本信息,申訴的法定事由,以及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書寫申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二)身份證明及授權文書。賠償請求人申訴的,自然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賠償義務機關申訴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委托他人申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法律文書。即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及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決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申訴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申訴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訴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補正期限。補正期限一般為十五日,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正或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不予審查。收到申訴材料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后的材料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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