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負擔平等理論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之一,由《人和公民權利宣言》第13條明確規定。所以可以肯定的說,“公共負擔”是一個法律術語,而公共負擔平等是一個重要的法學理論。
公共負擔平等理論的核心內容是:政府(國家)活動是為公共利益而實施的,因而應由社會全體成員平等地分擔費用。公民個人由于政府(國家)活動而遭受的損失,是一種法外負擔,根據公平正義的一般法理,理應由國家利用全體納稅人交納的稅金實行公共負擔。
有學者認為公共負擔平等理論的弱點是:它不把國家賠償看成是一種違法侵權的后果,而是看成公民普遍義務的平衡。但事實上,國家與政府在理論上可以界定的很清晰,但是實踐中卻很難分清彼此,國家職能最終還是依靠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政府機關來實現。國家侵權在更多的時候是政府行為,國家責任。而且,無論是普選和還是間接選舉產生的政府都是民主的結果,過程的民主需要結果的民主,選民需要對其選出的政府的公共負擔責任進行平等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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