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后仍不執行如何處理?
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拒不執行構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
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拒不執行達到情節嚴重具體標準是什么?
(1)行為人采取的手段。如果是通過公然對抗、暴力抗拒的方式擾亂執行活動,達到逃避執行的目的,所帶來的危害顯然要比一般的拒絕執行行為要大,造成的影響也更加惡劣。
(2)行為人對執行標的的履行程度。行為人未履行標的部分占全部執行標的的比例及抗拒執行的金額成為衡量情節是否嚴重的一個重要標準,部分省份已經出臺相關規定。
(3)行為后果的嚴重程度。行為人抗拒執行造成執行人員人身傷害、公私財產較大損失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關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同樣未作相關規定,可以參照以上三點,根據程度的輕重予以區分。
法律對于拒不執行的行為一般也會有相應的策略,拒不執行行為可以采取代履行,直接強制執行以及其他處罰措施。拒不執行的行為需要有正當的理由才能予以受理,并重新進行判定裁決。當行為人進行公然對抗或暴力抗拒是就屬于情節嚴重,拒不執行會構成犯罪。
離婚拒不執行補償怎么辦?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什么?
公開宣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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