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追贓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追贓,在存在著贓物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追贓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該罪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司法解釋規定內容是什么?
《關于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第八條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二條、對下列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一)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第三條、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分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罪論處。
在日常生活當中,事實上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他們對于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和判決也是不屑一顧,認為自己只要不執行的話,那么法院也就拿他沒辦法,但實際上這樣的一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因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這種行為都已經列入到刑法的犯罪行為當中了。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怎么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域名糾紛需要如何處理
2020-12-042019年交通事故司法鑒定費用標準
2021-02-18合同到期解除協議書還有效嗎
2021-02-19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范本是怎樣的
2020-12-03為什么要簽訂勞動合同?
2020-11-24企業試用期如何解聘員工
2020-12-24人壽保險理賠的相關標準有什么
2021-01-09意外險報銷的概念是如何的
2021-03-22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2021-01-06代理人錯簽保單怎么辦
2021-01-29失業保險不領取以后還可以拿嗎
2021-02-08車禍人傷保險賠償流程是什么
2020-12-27哪些情形不適用快速理賠
2020-11-16車撞人保險沒賠付需墊付嗎
2020-12-12保險合同書丟了怎么辦
2021-01-22出讓地要交土地出讓金嗎
2020-12-10林場土地怎么進行轉讓
2020-11-18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程序是怎樣的
2020-11-24如何認定拆遷安置已經完成
2020-11-10蘇州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及補助金額是怎樣的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