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的直接損失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霉變、腐爛等損壞的;
(二)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
(三)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執行上述款項的,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
(四)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3)、(4)項的規定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以上就是國家賠償的直接損失賠償的相關內容,對于國家賠償中的直接損失是基于損失造成的結果來進行處理的,此外還有可以導致的間接損失等,是難以進行準確的界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不了解的,可以向司法機關咨詢處理。
最新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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