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限制高消費令的實施措施有哪些?
這次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 最高法執行局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公安部聯合發文全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貸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
若發現被執行人有高消費行為,查證屬實,根據有關規定,對被執行人拘留或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最高法將實行懸賞舉報制度,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將獎勵舉報人,最高獎勵財產價值的10%。
要讓“限高令”真正發揮作用,就必須改變由各個法院“單兵突進”的尷尬局面,需要從基層法院直至最高院層面,在法院系統搭建起信息共享、共建、共用渠道,并且通過技術手段實現法律文書送達的便捷化、信息化、無紙化。
另一方面,酒店、金融、工商、房產、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門應當與法院加強協作,共同建立覆蓋全民全社會系統的、資源共享的誠信體系,使被執行人在融資、投資、置產、出境、注冊新公司、高消費等方面受到嚴格的審查與限制。
二、限高令實施范疇
限制高消費令
(一)、對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飛機、豪華客船、出租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2、不得在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
4、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
5、不得出國出境;
6、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均屬被執行財產范疇。
(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準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并隨時接受審計。
綜合上面所說的,限高令的產生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他人的經濟不受到任何損失,我國也對此情況作出了相應的措施,只要限了高消令那么當事人的生活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所以,對于當事人一定要遵守法律的條款,不然自己就會承擔一切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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