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貸關系當中,雙方必須按照借條或者是借貸合同當中約定的還款時間來進行還款,如果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方式還款的話,那么債權人一方就可以將另一方告上法院,并且將自己所要的欠款金額告訴法院,請求判決。
一、法院立案的情況:
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后,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自己到底要不要受理這個案件。具體的審核內容是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是是效力完全的合同,以及被告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是否屬實,如果提交的材料證據本身就是不屬實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二、被告如何得知:
1.當法院對于提高的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核之后,如果都是符合要求的,那么就會受理,也就是說立案。截止到這一個環節,原告向被告起訴的欠款金額只有原告和法院知道,此時被告是不知道的,但是被告如果不知道就來法院開庭審理的話,是不符合公平的原則的。所以在這個時候,人民法院會在自己立案之后將起訴狀的副本送給被告。
2.將起訴狀的副本送給被告的意思就是讓被告清楚一下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怎樣的要求,并且提交了怎樣的證據。如果自己對于證據或者是要求還款的金額有異議的話,可以交答辯狀,并且準備到法庭來進行開庭審理。這一階段的時間是留給被告來做準備的。
3.當然,原告交了起訴狀之后并不是不可以更改的,在該法定規定的期間之內,原告可以對自己的起訴狀進行更改,包括對于被告還款的金額,方式等做出一定的修改,這都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原告作出了訴訟狀的修改的話,那么被告也會收到修改之后的訴訟狀來確定在最新的條件之下,自己會面臨什么樣的訴訟,賠償多少金額。
三:案件審理階段:
1.當然,在普通的接待過程當中,如果沒有詐騙或者是其他傷害人身的情況的話,就是屬于普通的民事糾紛,在這種糾紛之下,應當是秉持著先調解后起訴的原則,就算是已經法院立案了,法院也會先再提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的話才會開庭審理。
2.被告接到了起訴狀之后,會在法院規定的時間之內來到法院接受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調解員的主持之下,對于此次的欠款問題進行協商,如果能夠協商結束的話,就不需要開庭審理了。通常來講,在這個環節,雙方都會各退一步來,把這個事情完美的解決掉,如果實在不行的話,法院才會根據證據進行審理。
3.我國是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這一級法院審理之后,如果原告或者是被告對于判決的結果不滿意的話,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進行重新審理的請求。那么此時起訴狀當中的金額是可以再一次變更的,變成什么樣子也會告訴被告。
以上就是關于如果因為欠款問題受到起訴的話,被告通過什么樣的方式,可以知道原告起訴自己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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