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發展趨勢是什么?
完善賠償程序
第一,在完善賠償程序方面,有兩點幾個重大的修改。一是對于確認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賠償范圍中,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這樣從程序上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的救濟權利。二是對賠償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進行了完善。
明確舉證責任
第二,這次國家賠償法明確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在原來的法律中是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在賠償案件中,有的時候雙方各持一詞的情況下,不明確舉證責任的話,法院最后難以認定。尤其是規定了受害人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要對損害和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應當舉證,規定了這樣一個加重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責任的規定。
修改精神賠償
第三,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知道,在民事賠償中,中國已經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不久前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對精神損害賠償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國家賠償過程中,受害人也同樣受到這種精神損害。這次修改規定,對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況,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保障國家賠償
第四,對于保障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進一步完善。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十多年的過程中,在這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中國一些比較貧困的縣,在財政預算中沒有把國家賠償的費用列進去。另外,在以前國務院出臺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中規定,賠償經費先由賠償義務機關墊付,墊付之后再由國家財政進行支付。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推進的財政預算體制改革,細化了部門預算。實際上國家機關已經沒有這種墊付的資金了,這樣就影響了賠償費用的支付。
二、基本概念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根據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修正。該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我國的司法機關如果因為一些失誤而做出了錯誤的處罰決定后,也是給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都會造成一定的損害,所以國家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規定了當事人有權利向國家機關申請賠償,那么國家賠償金的具體金額會根據受害人的平均收入來進行計算。
國家賠償再審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包括哪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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