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的發展和不斷的進步,在現代社會中,有很多刑事案件會出現判決錯誤的現象,那么,執行中發現判決錯誤如何解決呢?在這個飛速發展的社會中,我國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當我們遇到執行中發現判決錯誤的現象時,我們應該怎么解決呢?
1、當其他的各級法院發現本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存在錯誤時,并且認為需要再次審理,應當將此提交給審判委員會討論來做定奪。民事訴訟法中允許法院對本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出現錯誤時進行糾正,,所以各級法院可以中止原來的判決的執行,然后重新組成新的合議庭進行再審。2、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有權利提審或者指定下級的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如果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當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要將新的審判結果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3、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可以提審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并且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可以進行監督,使其能夠對錯誤進行糾正。
1、《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第二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2、據此,執行員發現判決有誤應報告院長,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中止執行還是終結執行:筆誤之類的錯誤下裁定糾正即可;實體或程序問題則要再審,原判決肯定不能繼續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在我國,由于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可以說我國現在的法律效力已經大大提高,法律是廣大人民最重要的保障,社會中的問題逐漸顯出,而我國的法律也是不斷完善,更容易適應廣大人民的要求。以上就是對執行中發現判決錯誤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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