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法律制度的基本初衷都是要保護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一切合法權益的,而國家單位作為我國法律制度的具體踐行主體,所有公務行為也是必須要通過法律制度進行制約才能夠確保國家公權不被濫用。所以國家賠償法肯定是對法治社會的建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的,其中國家賠償法當中的無過錯原則就是說政府活動沒有一定的過錯,但是也已經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一、國家賠償法無過錯原則是什么意思?
該原則產生于19實際下半葉,此時期因科技迅猛發展及政府權力擴張,造成公務活動帶來的一場危險情況隨之增加。在這種情況之下,即使政府活動不存在過錯,也可能導致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而過錯原則對此損害的救濟顯得蒼白無力,為了彌補過錯原則之不足,因而便產生了危險責任原則,也叫無過錯原則。危險責任是“國家或公共團體及其公務員因行使公權力,執行公務,所形成之特別危險之狀態,致人民之權利發生損害,法律不評價其原因、行為之內容,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該原則的思想理論基礎依通說是社會連帶主義思想與公共負擔人人平等原則。無過錯原則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護受損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所以此原則應為歸責原則之基本原則。
二、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需要遵守的原則有哪些?
1、懲罰性原則
懲罰性原則,指賠償標準對侵害方應具有懲罰性,除使侵害方賠償足以彌補受害人所蒙受損害的費用外,還要付出對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負責任的懲罰性費用。這實際上就是賠償額等于損失額加上懲罰金額,因此這一原則下的賠償額是比較高的。
2、補償性原則
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等于實際所受損失額。
3、撫慰性原則
撫慰性原則,這一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征決定國家賠償只宜作象征性的撫慰,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范圍之內。所以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通常低于實際損失額。
由于《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初,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財政負擔能力有限,同時,間接損害難以認定、計算,不宜操作,因此國家賠償標準采用的是撫慰性原則。但從目前情況來看,撫慰性原則已經遠遠不能彌補受害者的損失,況且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已大大提高,應該有能力相應地提高賠償標準。從世界范圍賠償制度的發展情況來看,間接損害與精神損害已被許多國家納入賠償范圍,因此我國也應作相應的改革或完善。
可見申請國家賠償的原因,并不是因為國家有關單位在行使相關的公權的時候本身是錯誤的,只是伴隨著當前的那種狀態,所造成的后果就會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權益,法律本身對于行政機關的所作所為不會去追究責任,但是對公民造成的傷害依然要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原則這也是國家賠償不斷進步的一種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全文
國家賠償再審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最新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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