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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是法律擬定的死亡,與自然意義上的死亡不同,被宣告人的生命不一定終結,但是其法律上的權利卻歸于消滅。那么,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婚姻關系應如何處理呢,對方能否解除婚姻關系再次結婚?若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婚姻關系又該如何?律霸的小編在此為您解答。
一、宣告死亡的條件
與宣告失蹤一樣,宣告死亡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法律規定的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與申請宣告失蹤不同,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第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不同意申請宣告死亡,后面順序的利害關系人就不能申請宣告死亡。除非是第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同意,或者是沒有第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后面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才可以申請宣告死亡,依此類推。
二、宣告死亡的后果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擬制的死亡,因此,在法律后果上與自然死亡是相同的,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關系,財產值得繼承等等與自然死亡的人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也有一點值得注意的,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還存活,他所從事的各種民事活動依然是有效的。
三、重新出現后,夫妻關系分別處理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據法院的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辦理戶口登記等手續。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其夫妻關系根據以下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結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還沒有另行結婚的,那么從法院判決撤銷死亡宣告的那天起,雙方的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經另行結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所以,趙女士與現在的丈夫陳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趙女士與前夫李先生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了。
(三)即使再婚后又離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經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復。
四、重新出現,原夫妻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趙女士與李先生的夫妻關系既然不能恢復,則應該按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對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倘若趙女士已經用了或作了其他處理,趙女士應該按照李先生所應得的份額予以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
綜上所述,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婚姻關系應分情況分別處理,正常死亡下婚姻關系解除,但若被宣告人出現,除其配偶再婚外,雙方的夫妻關系自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后恢復。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會導致很多民事法律關系和財產所有權的變化,因此若讀者遇到此類情況,最好請專業律師,走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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