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可以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應當負有預見自己行為后果的責任。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是指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對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刑法》第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換名話說,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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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界限
兩者的共同點在于:
1、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上行為人郡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于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于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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